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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体报道
  • 实习,大学生求职路上的“镜中之花”
  • 作者:  编辑:  来源:   浏览:11281   时间:2003年03月27日
  • (2003年3月24日 《温州日报》求职版 周朝森报道)
    这几天,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小邵很高兴,因为她上周成功地实现了“胜利大逃亡”,并找到眼下的工作——市区一家建筑公司的文员。小邵今年上半年毕业,一个月前她在市区一家服装公司找到一份工作,当时公司也显得很有诚意。但是当她前去上班时,公司老总提出的条件却使她倒吸了一口冷气:“实习期”6个月,再加上试用期3个月,每个月工资100元。更让她吃惊的是,她所申请的工作职位不是公司经理所说安排一人“实习”,而是5个实习生。一名公司职员私下告诉她们,每年公司都要招一批“实习生”,期满后往往一个也没有留下。今年虽然要招一名文员,可不知道是真还是假。小朱在做了半个月“实习”后,最后联系到了眼下这家建筑公司。离开公司那天,她连招呼也不敢打。
    其实,遭遇这样所谓“实习”的大学毕业生不止小邵一人。来自温州另一所大学的小卢,正月过后在一次人才交流会上给一家鞋业公司寄了一份个人简历,申请该公司湖南销售业务员职位。接待人员对小卢学过营销课程很感兴趣,在询问了一些简单情况后,约定三天后回复。第四天,小卢果然接到鞋业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个电话通知,要求他先到公司“干干看”再说。小卢上班后,公司安排他在办公室帮忙,而办公室主任也不客气,翻箱倒柜找出了许多文件资料让小卢打录。工作了近半个月,公司既没有和他谈录用一事,也没有约定实习期限,至于实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更是没人提,小卢受不了这份待遇,最后选择了离开。虽然现在他还在寻找工作,可他一点也不后悔自己的决定。
    与小卢不一样,在市区南浦住宅区一家医药公司工作的小鲁不是温州人,她毕业于舟山一所大学的医学专业,听人说温州这个地方工资高,就与人一起来温州看看。在一次人才交流会上,她被温州郊区一家私立医院相中。7月,她办好各种离校手续来到了温州。上班第一天,院长就与她谈好,见习期3个月,每个月工资500元,转正后工资涨到1200元。可是快到3个月时,院长却说要延长“见习期”,因为其他医院招聘医生的试用期都不止3个月。小鲁不同意,与院长争了个面红耳赤。最后小鲁离开了这家医院,经老乡介绍,来到目前这家医药公司,做销售工作。
    一名与记者熟悉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告诉记者,虽然他们学校的学制是三年,其实最后一个学期学校基本上没什么课程。多数毕业生春节前就已开始联系工作,不少同学春节后就没有返校,而是到外面租房去有意向的单位“试工”。据他估计,他所在的系,特别是他们班级80%以上现在都在用人单位“实习”,而这些人当中真正与用人单位确定雇佣关系,包括签定劳动合同的不到20%。他说,从他了解到有关同学求职的情况看,几乎每个人都遭遇到用人单位的“实习期”和“试用期”这个问题。市区某企业的人事部经理也承认,现在不少企业在招工时都要“先试试看”,再作决定。虽然他也认为这种做法可能不符合有关法规的精神,但是他还是以为企业招聘时“先试工,后雇佣”比较适合温州用工实际,因为大多数企业主都不愿意先雇佣后试用的。
   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朱金荣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,有关大学毕业生遭遇实习期这个问题,他早有所闻。他认为实习这个概念应该是一个教育范畴,是学校教学体系中的一部分,而社会就业中应该叫“试用期”,而不是实习期。市区一家人才公司的老总也认为,实习期与试用期是有区别的,现在不少企业故意讲实习期,其实是在打擦边球,有意弄混概念,因为用人单位用工试用期在劳动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,包括如何约定试用期、如何确定期限及约定试用期的条件等。现在少数企业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,并且还有半年时间的空档,故意弄出“实习期”,其目的就是少付一点工资,让学生帮着多干一些工作。温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张群认为,按照《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,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,试用期不成立,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。同时她又指出,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时要加强自我权益保护意识,督促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,并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,试用期内的工资额度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。目前温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4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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